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官微发出一条《外卖小哥究竟有没有“单位”?》的推文,再次引发对外卖骑手、网约司机等灵活就业者劳动关系归属问题的关注。
该推文以苏州劳动法庭终审审结的“某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为由规避劳动关系案”为原型,案例入选了“2021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
本号结合案情及法律要义,进一步延展相关案情进行分析,为广大读者释疑说法。
【基本案情】 员工到美团外面合作的站点公司应聘骑手,该站点又与好活(昆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好活”平台服务协议,这样站点公司就是“发活方”,员工在平台上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就是“接活方”。 虽然站点公司不直接与员工发生关联,但是员工仍然通过外卖APP接受站点公司的考勤、派单、管理。 2018年10月,该员工在送外卖过程中发生车祸,遂要求站点公司申报工伤。然而,该员工却找不到自己的“用人单位”! 站点公司认为员工已经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因此二者之间只是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官说法】 终审法官通过调查审理发现,员工从事的外卖配送业务属于站点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站点公司也通过平台骑手APP对员工进行了实际管理,况且员工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时间要晚于交通事故发生时间。 综合双方证据及案情,法官最终认定站点公司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笔者思考】 众所周知,当前平台用工的方式较为复杂,有平台直接用工,有平台以劳务派遣或者外包等方式使用的第三方用工,还有平台通过委托或分包业务后,由承包方或受委托方自己的用工。上述这些用工方式虽然存在差异,但大体还属于劳动关系范畴的用工方式。 本案中,一些人力资源公司或者打着科技公司旗号的互联网平台,名义上通过信息撮合,将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达到规避或淡化劳动关系的目的,显然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不利的,长远看也不符合和谐劳动关系“共建共享”的理念。 笔者对于本期话题,有以下几点想法: 1、劳动关系存在与否不能简单看双方合作或用工的形式,还是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以双方“互动”的实质来判断。目前用以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要件主要集中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管理过程中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行为被动性上。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无论以可见的方式(如考勤、考核等)进行管理,还是以不可见的方式(如算法管理、平台评价等)进行管理,都无法掩盖管理过程对人身的现实约束性。而且随着算法技术的日益提升,通过不可见的算法进行管理,优势似乎更加明显。唯一有所差别的是,传统的管理方式是将人限定于工作场所进行管理,而算法技术下对人的管理可以是无处不在的。 2、公司法上有“刺破公司面纱”的理论和实践,即当公司与出资人之间产生人格混同而侵害他人利益时,可以突破公司有限责任的“面纱”,由出资人承担相应责任。有鉴于此,劳动关系方面也可考虑“刺破面纱”。其一,劳动者作为民法上的自然人主体,其是否具备劳动权利能力,仅以年龄为界限,而不论其是否具备其他民商事主体资格。其二,劳动者在形式上无论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独资公司,仅代表该自然人主体通过法定程序获得了另一种民商事主体身份,这种身份的取得,并不能否定自然人以劳动者名义对外产生劳动关系。其三,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等民事协议,以逃避风险转嫁责任,这在实践中已经明确给予了否定评价。 3、员工是否可以要求外卖平台或者注册个体户的网络平台承担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相信有读者注意到,外卖骑手使用外卖平台统一样式的餐箱,身穿统一工作服,虽然自行购置车辆,但是车辆粘贴了外卖平台的标示, 因此认为骑手应该与外卖平台直接确认劳动关系。这种说法只关注到了形式,却忽略了实质。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仅要存在符合劳动用工的相关特征,还要存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发生实际劳动用工行为。 【呼吁建议】 有研究报告显示,全国已注册有超过190万家经营范围包含外卖递送服务的个体工商户。这种现象的产生,一方面是“双创”背景下,大量灵活就业人员选择通过互联网化的工作方式谋生,另一方面也存在劳动者“被个体户化”的法律风险。 对此,笔者建议,对广大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双创”培训,在提高谋生技能和市场风险教育方面加大引导力度,使灵活就业人员能够对自己各方面的利益综合平衡把握。而对于那些通过合法形式,异化劳动关系,逃避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转嫁市场经营风险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在保障劳动者切身权益的基础上,引导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来源:人社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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