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19年7月,王某到某工厂上班。2020年3月,王某在工作时右手不慎被卷入机器,事后被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2020年5月,由于效益不好,工厂被转让给某制造公司。 2021年1月,王某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公司则认为王某受工伤时自己还没有承继该工厂,不应该由他们负责。 解 析 公司的说法是不对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本案中,王某在工厂工作时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制造公司在承继该工厂时,也应该承担该工厂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因此,公司应该依法支付给王某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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