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职工提前30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单位30日内准其辞职,并让其离开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服装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李某由于自身原因想辞职,于是按《劳动合同法》要求提前30日向单位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提交书面辞职报告10日后,单位支付了工资让其离开。李某认为单位这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遭到拒绝后,李某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经过立案调查,认定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对李某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这一规定,职工只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30日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单位的批准。本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职工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同时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 通知的时间设定为提前30日是为了给单位充足的时间找到合适的人员,不致因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影响生产经营。如果单位10日内就找到合适的人员让提交辞职报告的职工离开,或者单位在职工提交辞职报告的当日就告知其离开,这都可以看成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了劳动合同。这种情形单位不需要支付职工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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