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7年9月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教练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工资。
李某工作至2021年11月26日,公司向李某发放了2021年11月1日至11月26日期间工资4222.63元。
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中记载李某 2021年1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677.42元、加班费 2218.5元、绩效奖励1280元、应发总额5175.92元、社保公积金等953.29元,代扣社保公积金后的实发总额为4222.63元。
李某认可工资表的真实性,主张2021年11月1日至11月26日期间工资未足额支付,要求支付工资差额。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该公司未足额支付李某 2021年11月1日至11月26日期间工资,支持了李某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
争议焦点 某公司是否足额支付了李某 2021年 11月1日至1月26日期间工资? 案情分析 上述案件涉及到对于最低工资如何理解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这里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对最低工资的执行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加班工资、津贴和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外,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李某的月工资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工资,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公司在代扣社保公积金后支付的工资4222.63元亦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2320元,但是通过查看该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不难发现,李某2021年11月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加班费、绩效奖励组成,其中加班费一项属于《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剔除项,因此某公司支付给李某的工资在剔除加班费后,不应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 经核算,在剔除加班费后,公司向李某支付的工资为2004.13元(实发工资4222.63元-加班费2218.5元),低于当地(北京)最低工资2320元,不符合《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故仲裁委支持了李某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 延 伸 1 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 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产生事假、病假的,导致未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以结合病、事假天数及实际出勤情况核算工资,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病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在此基础上,各地区制定的工资支付规定、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支付办法等具体规定了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目前多数地区执行标准为病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北京、山东、河北、广东、江苏、浙江等。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事假,劳动者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待岗期间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此基础上,各地区制定了相关规定对待岗期间工资的支付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也就是说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 最低工资是否应包含 个人缴纳的社保及公积金 关于最低工资是否包括劳动者个人缴纳社保及公积金部分的问题,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在实务中各地规定不一样,有些地区有规定,有些地区尚无规定。目前北京、上海、安徽认为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四川、山东等部分地区认为最低工资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以本案中涉及的北京市为例,在每年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2.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3.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即用人单位代扣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后,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还有以下几点值得引起注意: 一、以书面形式确定劳动报酬标准。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时以书面形式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避免发生劳动争议时在关于工资标准的举证方面证据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二、关注最低工资标准变化。 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会定期调整,用人单位应及时关注所在地区的相关通知,了解最低工资标准变化情况,避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如果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的情况,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行政部门也将依据相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支付工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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