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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虚报发票500元被辞退,能否要求赔偿?

来源:人社法律服务 时间:2022-06-23 作者:人社法律服务 浏览量:

遵守劳动纪律、恪守职场诚信不仅是职场中不可违背的黄金准则,更是劳动关系得以正常维系的重要保证。劳动者应当时刻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坚守职场诚信,而用人单位亦应进一步提升及优化员工管理方式,以期共同建立与维护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





谭某于2010年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为信用控制专员。2020年8月31日,该公司以虚报业务招待费超过500元为由,向谭某出具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谭某认为,其提供的均为正规发票,不存在虚假报销行为,即使存在,也不属于严重违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7.6万元。


经查明,该公司经合法程序制定的报销政策规定,员工可报销与客户发生的合理的业务招待费,并提交正规发票和相应的招待流水小票;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多报、瞒报或虚报报销费用金额且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此外,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谭某在某时间点在上海出差,但却提交了该时间点在广州进行业务招待的小票用于报销业务招待费313元、489.8元。此外,谭某报销业务招待费时提供的其他小票(金额1250元、321元)存在样式不合常理(用A4纸打印)、不同餐饮企业开具的小票所留联系电话相同等情况,应依法认定为虚假报销。


最终,法院认定谭某虚报费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辞退员工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虚报费用属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严重损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信任关系,公司在员工手册中将虚报费用金额超过500元的行为确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满足相关程序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其进行人事管理和奖惩的依据。


本案中,认定是否存在虚报业务招待费用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真实的业务招待,及报销的金额是否超过实际费用的金额,即使谭某申请报销时提交的发票为正规发票,但其提交的小票不真实,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业务招待费用实际发生,仍应认定不存在真实的业务招待。


综上,谭某存在虚报业务招待费超过500元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依据《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无需向谭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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