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张某进入某单位工作,与单位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11月15日张某向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30日后就离开单位,要求单位结清工资。但单位称按照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合同未满中途离职的,其未满月工资作为企业管理损失费扣除。张某不服单位规定,投诉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求单位支付工资。 处理结果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经过立案调查,认为单位违法事实成立,对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单位补发张某工资。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只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30日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单位的批准。本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职工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同时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所以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合同未满中途离职的,其未满月工资作为企业管理损失费扣除,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相违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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