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哪些适用终局裁决?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对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进行了细化。 为进一步明确裁判标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条规定: “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一)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 (三)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四)工伤医疗费; (五)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倍工资; (八)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九)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十)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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