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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使用工作手机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职场猫 时间:2022-07-14 作者:职场猫 浏览量:
基本案情



周某于2019年1月1日入职某房产经纪公司担任高级豪宅销售,双方签订期限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周某每月工资10000元。

为控制客源及房源,同时防止员工走私单,房产经纪公司于2019年9月1日通知周某在内的所有销售人员,必须使用公司配给的工作手机进行工作联系,该工作手机号码由房产经纪公司提供,并已注册微信,公司要求周某通知客户加入公司手机注册的微信号,并通过该工作微信号与客户进行联系。周某认为无此必要且使用工作手机存在泄露隐私的风险,故拒绝使用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进行工作联系,周某自2019年9月1日起继续使用原来自己的手机号码及微信与客户沟通联系。

2019年11月1日房产经纪公司以周某不使用工作手机,不听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周某劳动合同。周某对房产经纪公司作出的解除行为不服,要求房产经纪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房产经纪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庭审中,周某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及依据提出两点异议:首先,公司强制要求劳动者使用工作手机涉嫌侵犯劳动者隐私;其次,员工拒绝使用工作手机并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且房产经纪公司也不存在任何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必须使用工作手机否则将被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据此解除周某劳动合同没有制度依据。

对此,仲裁委认为,本案的用人单位系房地产经纪公司,主要进行豪宅的租赁、销售工作,客户、房源均系公司的核心资源,具有一定稀缺性。为防止客户流失,房产经纪公司要求周某在内的豪宅顾问使用工作手机开展工作对公司的正常经营确有必要,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公司要求员工使用工作手机进行工作沟通、交流有利于公司了解员工的具体工作情况,更有利于在员工离职后将公司客户资源继续保留,周某作为公司员工应当听从公司工作安排。对于周某提出的异议,公司要求周某使用工作手机的同时并未禁止员工使用私人手机进行工作外的私人交流,故该行为并不存在侵犯劳动者隐私的情况。

本案中,房产经纪公司虽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不使用工作手机将被解除劳动合同,但考虑到周某的工作性质及公司业务的特殊性,周某拒绝使用工作手机违反基本的职业道德及职业义务,对房产经纪公司其他销售人员的管理也存在不利因素。

综合上述情况,仲裁庭认为周某拒绝使用工作手机有一定的主观恶意,房产经纪公司据此解除周某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仲裁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以手机为代表的各种智能通讯设备应运而生,而储存在手机中的各种资讯、信息也逐渐代替单一的技术成为许多企业赖以生存的商业机密。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就是一家主攻豪宅销售的房产经纪公司,基于豪宅房源以及客户资源的稀缺性,用人单位要求员工使用公司提供的手机设备与客户沟通、交流是企业为了避免其主要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途径及方式。在不侵犯劳动者个人隐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使用单位提供的工作手机与客户进行交流、从事与其本职工作相关的事务,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且未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当服从公司正常的工作安排,有义务使用单位手机进行工作。

现劳动者拒绝使用工作手机的行为,严重违反其基本职业道德及职业义务,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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