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离校前已落实就业单位且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的,就业单位应提供详细的档案接收地址(一般填写在《就业协议书》的相应栏目中),由学校按照此地址寄往就业单位。不能独立接收档案的就业单位(如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应写明档案存放、挂靠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立户存档的政府所属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名称,以便于档案的接转。 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含离校前已落实就业单位但单位不负责管理档案的),应按照毕业生生源所在省市的相关规定,由学校寄回生源省、市、县的相应接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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