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 2019年2月18日,张某到新疆金城某财务公司任职,从事会计岗位,2021年5月31日离职。在张某任职期间,该公司总经理赵某通过微信的形式给张某支付工资和提成。 由于公司未支付张某2020年2月、4月、5月的工资,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新疆金城某财务公司表示,公司并未和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张某所说的拖欠工资,是由于疫情原因,主要负责外勤的张某并未开展实际工作,因此不应支付其报酬。 最终,法院裁决张某与新疆金城某财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带薪休年假工资以及累计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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