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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合规管理宝典(十五)

来源:职场猫 时间:2022-09-08 作者:职场猫 浏览量:

误区 57


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只能支付双倍工资吗?

合规建议

01

《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就是合法的。但是实践中,如果劳动者拒不签订或者拖延订立劳动合同,致使用人单位处于违法风险之中的,用人单位也要积极应对,不可犹豫。

02

首先,如果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03

其次,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就要支付超过一个月以后对应期限的双倍工资,但仍可立即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过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04

最后,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用人单位就要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或之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为好。





误区 58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是否都要给“N+1”?

合规建议

0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02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在依据上述三种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选择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还是在通知解除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即“N+1”。而这里的“1”作为代通知金,是否支付与用人单位解除的事实依据及通知解除的时间密切相关。

03

实践中,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协商解除、以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均不需支付代通知金。




误区 59


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能否随意调整工作地点?

合规建议

01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写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由此可见,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必备条款。

02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全国”,地点范围过于宽泛,等同于未约定工作地点或者约定不清,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审裁机构大概率会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基准保障劳动者权益。

03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做上述约定,是为了便于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这里提供两个建议,供参考:

(1)若安排员工短期变换工作地点,可以考虑结合岗位职责和公司制度,安排出差。

(2)若安排员工长期变更工作地点,则需要考虑合理调岗。





误区 60


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法?

合规建议

01

由于《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因此,社会保险登记为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应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并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

02

实践中,出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同等原因,有些单位会选择通过委托第三方代缴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做法实际上是通过签订虚假劳动合同,虚构劳动关系参保,形式上发生劳动关系的主体与社会保险关系的主体不统一的错位问题。

03

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实施的社保代理行为,将会被依法追究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具有很大的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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