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回家途中吃饭后
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基本案情 职工徐某居住地位于北京市东部郊区某村,2014年4月4日下午5点,徐某下班打卡后离开单位,步行回家,途中遇见同事马某,二人在路边小饭馆吃饭。晚8点,马某骑摩托车载徐某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徐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徐某无责任。随后,徐某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调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部门工伤认定结论。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时,“上下班途中”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职工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居住地应当考虑职工的生活常态,包括其经常居住地、实际居住地等。 本案中,原告徐某居住地位于北京市东部郊区某村,距离工作单位4公里,步行约需50分钟。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距下班打卡已超过3小时,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属于下班路途中的合理时间范围。 因此,法院维持了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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