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于2019年5月入职广州一间广告公司担任创意总监,月薪为1.5万元。
2020年6月,该公司对黄某作出劝退处理,理由是黄某上班时间接私单,本职工作效率低下,管理团队出现问题,导致团队成员频繁对其投诉。同时,黄某还经常迟到早退,严重耽误工作。经公司多次警告,黄某仍未改正。
黄某当时虽签字同意离职,但在一个月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万元以及2020年2月、3月、6月的工资差额1.3万余元。
此外,黄某还主张,在职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5万元。对于黄某这一主张,公司予以否认,并当庭提交了落款处有黄某签名的《员工聘用合同》,以证实公司在黄某入职当日就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黄某以该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为由不确认,并提出对合同最后的签名形成方式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令公司方大感意外:《员工聘用合同》落款处的确不是黄某亲笔书写签名,而是签名章盖印形成。
最终,法院判决黄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8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同时判决黄某负担鉴定费、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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