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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近日,省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税务局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延长补缴时间,快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这项重磅惠企政策吧! 01 进一步扩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自2022年9月起,江苏各地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等单位),均可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 02 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是如何认定的? 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认定,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70号)规定的条件执行。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缓缴前3个月累计亏损,且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近6个月没有批量裁员(批量裁员指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03 延长缓缴三项社保费的补缴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政策到期后采取分期或逐月方式,于2023年12月底前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一次性补缴到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此前已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58号)文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70号)申请享受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在本通知下发后需要变更政策到期后补缴方式的,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提出申请。 04 如何申请缓缴? 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条件的企业,向大丰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人社政务大厅41号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申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单位,已缴纳9月份三项社保费的,可以申请办理退费。 05 缓缴是否影响职工个人缴费状态?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 联系电话:0515-68852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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