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也就是说,非全日制员工虽然在用工形式上与全日制员工有所不同,但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非全日制员工发生工伤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发生工伤,而单位又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费用。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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