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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职场猫 时间:2022-11-11 作者:职场猫 浏览量:

案情简介

张先生2021年7月1日进入某公司,担任设计师,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该公司2021年8月19日向张先生出具试用期员工辞退通知书,理由为不符合岗位要求,实际设计水平和录用标准有较大差距。张先生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中,张先生表示其在面试时已经向公司HR表示自己不会使用CAD软件,且在职期间所负责的设计项目仅需按照要求修改布局。该公司并未质疑过其工作能力。


公司则提供了招聘信息网页并当庭演示,称张先生主要负责展厅装修布局设计,在工作中发现其设计的场景中未将基本功能呈现,已口头要求张先生修改3次,但设计图纸仍未达到预期效果。同时公司还发现张先生不会使用CAD制图,而在招聘网页中明确要求设计师需要精通CAD绘图软件,因此主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驳回了张先生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 案例分析

试用期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互相熟悉,以期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初始阶段,用人单位需要综合考察劳动者实际工作能力,劳动者也需要适应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和环境。


本案中,张先生身为高级设计人员,应该体现出与其所获报酬相匹配的专业能力。设计师必须会使用CAD软件虽然不是工作必备技能,但是根据张先生的工作内容和职责,以及公司提供的招聘信息明确要求设计师需要熟练使用CAD软件,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无不当。张先生虽然表示在应聘时就告知了公司HR自己不会CAD软件,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仲裁委员会难以采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以张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并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并不违法。


延伸思考





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必须注意两点,一是用人单位有提供录用条件和劳动者不符合相应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如不能提供的,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是如果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必须在约定的试用期内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一旦超过试用期,再用这个理由就没有合法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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