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在某建设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18年9月,张某在工作中滑倒致伤。经工伤认定后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2019年3月,张某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张某此次工伤赔偿款项为78668元。协议签订之后,张某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78668元。后张某以双方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该协议为无效协议,并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 争议焦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是否为无效协议。 仲裁结果 张某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张某除能从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外,某建设公司还应依法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赔偿待遇。双方签订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待遇的法定义务,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张某遭受重大利益损失,存在显失公平情况,应认定为无效。张某以此为由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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