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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不达标就辞退,这样的“军令状”违法!

来源:职场猫 时间:2022-01-11 作者:职场猫 浏览量:

不达标就辞退

这样的“军令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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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因欠薪、患病、裁员或协商一致等原因离职时,用人单位均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须按照本法第87条规定向其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签订军令状,完不成业绩就走人,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员工业绩不达标离职,算辞职还是辞退?


本期的几个案例,或许可以给企业提个醒:用辞退来激励员工并非良策,善待员工的企业才能善待自己。




01.签订军令状

完不成业绩“卷铺盖走人”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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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8年1月,陈先生在上海一家投资公司从事招商顾问工作。为激发招商经理和招商顾问的积极性,该投资公司发起了一份“军令状”。2020年7月,陈先生在军令状中承诺完成3500平米的保底业绩值以及5250平米的晋升业绩值。其中写道:2020年7月~12月未完成保底业绩值予以淘汰;完成晋升业绩值,进入晋升提职候选人。


2020年12月,陈先生未能完成其在军令状中承诺的保底业绩值。2021年1月,公司以陈先生没有达到半年度业绩指标为由,解除与陈先生的劳动关系。


陈先生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工资差额等。


最终,法院判决投资公司需支付陈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各类工资差额共计11万余元


来源:《工人日报》2021年10月14日刊

评析: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投资公司在陈先生业绩不达标时,并未对被告陈先生进行培训或调岗,更没有在培训或调岗之后对其进行再次考核。因此,该投资公司仅以陈先生业绩不达标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故应当支付陈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考核是公司激励员工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完成考核目标“有奖”可以,但完不成考核“卷铺盖走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军令状”中关于完成晋升业绩值可以进入晋升提职候选人的约定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是对于保底业绩值的淘汰约定便明显有悖于法律规定,这实际是剥夺了法律赋予的劳动者在不能胜任工作情形下获得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权利


另外,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是法定的,不允许劳资双方随意、简单、自行约定,也不存在所谓附条件解除的劳动合同,即便劳动者签署了该‘军令状’,但仍不属于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对此有清晰、明确的认知。




02.微信通知业绩不达标别上班

算作辞职还是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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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蓝某入职某商贸公司担任销售总监职务。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双方还约定合同到期后一年,即2019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为弹性期限。在弹性期限内双方任一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赔偿。


2019年12月2日,公司老板谢某向蓝某发送微信:“告知你一声:到这个月底业绩再不达标,下个月开始你就不用来上班了。”当月月底,蓝某的销售业绩未达到老板给出的目标。


按照这个通知,蓝某在公司工作到2019年12月31日辞职。离职当天,公司向蓝某出具了离职证明,表示因合同到期同意其离职。但蓝某对于该证明载明的内容不予认可。


因公司不更改离职证明内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蓝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金。


来源:《劳动午报》2021年10月19日刊

评析:


本案中,公司主张谢某的通知是为激励蓝某提升销售业绩。但从实践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激励员工工作应采用慎重积极的措施。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决定,而公司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激励员工显然不恰当。


另外,在双方事前没有关于销售任务约定的情况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合同对蓝某进行激励,也不符合常理。老板谢某的话应理解为以蓝某完成销售任务为条件,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本案符合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蓝某当月未完成销售指标并因此不再上班,符合由公司提出并与蓝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03.在私募基金挂靠从业资格

公司解约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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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先生自2018年10月进入B公司。在入职之前,王先生已将其基金销售从业资格挂靠某私募基金公司。2019年12月起,B公司要求所有基金销售人员将基金从业资格挂靠到本单位。经公司多次催促,王先生未予执行。


2020年7月起,B公司调整员工工资结构,降低了销售人员的基本工资,王先生的基本工资每月被降低1000元。


2020年8月31日,B公司以王先生有严重违纪行为且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王先生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B公司存在克扣其2020年7月、8月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监察大队告知B公司降低员工基本工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补发员工基本工资。同时,监察员向王先生指出了其挂靠基金从业资格在私募基金公司的行为违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及B公司规章制度之规定,王先生最终认可了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来源:《劳动报》2021年10月23日刊

评析:


本案中,王先生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基本工资18000元,虽2020年7月B公司召开员工会议,口头通知销售人员基本工资调整至17000元,但此次调薪未得到王先生的认可,故B公司应当补发王先生2020年7月至8月工资差额2000元。


另外,王先生进入B公司前,已在其他私募基金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合规风控负责人,并在基金协会注册,担任的职务属于私募高管。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之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据此,王先生已违反行业禁止性规定,B公司的解除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来源:人社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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