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所在公司长期安排职工加班,因近期李某家中孩子无人照顾,拒绝了单位安排的加班要求。于是,公司以李某不服从加班安排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李先生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并依法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法条索引 案情点评 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法定权利 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剥夺 加班前提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因此,“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企业安排加班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因为,加班需占用员工休息时间,是劳动者对于休息权的部分让渡,因此,只有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企业才可以安排加班。 当然,如果劳动者接受了企业的安排进行了加班,可以视为劳动者以实际履行的方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加班限制 劳动法律对于延长工作时间进行了限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禁止加班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使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协商一致,安排加班也系违法。 不得变相强迫加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保证该单位大部分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例外情形 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要求员工加班。但在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延长员工工作时间适当突破上述规定。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综上,如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或紧急任务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合法有效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而在非特殊情况或紧急任务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本案中,该公司未就加班事宜与李某达成一致,事后以此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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