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把严重违纪当“万金油”
滥用解约有风险
案例: 杨某于2015年1月5日入职某科技发展公司,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杨某的岗位为高级产品经理,月工资为3万元。 2019年10月14日,杨某非因工作需要查询他人行程轨迹信息,被同事举报至风控合规部立案调查。次日,风控合规部调查员约谈杨某,并对谈话做记录。杨某承认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利用公司授予的查询权限,多次登录公司出行系统,违规查询公司同事的行程轨迹信息。 2019年11月,该公司以杨某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中关于禁止非因公目的获取隐私信息和关于违反保密义务私自获取、保存或泄露公司保密信息的规定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杨某认为,公司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遂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科技发展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最终,仲裁判决科技发展公司解除行为合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来源:摘自《河北工人报》2021年12月26日刊 评析: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也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杨某利用职务之便,非因工作需要违规登录查询系统,获取同事的行程轨迹信息,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将杨某辞退,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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