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迟不得晚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日,张某被某单位聘为保洁员。由于当时单位劳资部门正在进行内部调整,没有及时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18年8月10日,单位才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1月2日,因张某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决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提出单位应支付他2018年7月1日到2018年8月9日的双倍工资差额,遭到单位拒绝。2018年11月5日,张某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经过立案调查,认为单位违法事实成立,对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单位支付张某2018年7月1日到2018年8月9日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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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在该案中,单位由于自身客观原因,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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