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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嬉戏打闹受伤,申请工伤难认定!

来源:职场猫 时间:2022-03-10 作者:职场猫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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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9年8月20日,某公司车间职工郭某在参加完班前会后准备去工作时,于会议室门口捡到同事李某的手机,未当场归还李某而是与其嬉戏追逐,在被李某追索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后经某市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
9月30日,郭某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其伤害为工伤,某市人社局经审理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郭某不服,遂对该人社局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并依法认定其受伤的情形为工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即郭某所受事故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某市人社局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制定了专门的智能手机使用管控规定,要求职工在规定时间将手机上交至班组内专职收取和保管手机的执行人员。公司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日,郭某所在班组开完班前会之后,郭某的同事李某与其他同事在会议室门口追逐嬉闹,李某手机在此过程中滑落在地。由于当时是公司要求上交手机的规定时间,郭某捡到手机后,并未将手机交绐就在现场的专职保管员,亦未表达出及时上交的意图,而是持手机在事发现场来回折返,并闪躲李某的索要行为,最终不慎摔倒受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一般情形下,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不可缺少的法定要件,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素。就本案而言,郭某并非该公司其所在班组的专职手机保管员,郭某所受伤害事故虽然发生的地点在工作场所内,时间在工作时间前后,但事故发生的原因并非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相关,也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而是因郭某与同事追逐嬉闹的工作之外原因所致。整个过程中,郭某无履行职责或监督履行的工作前提和行为表现,其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之规定,因而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最终,法院也依法判决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延伸思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应当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嬉戏打闹引起的伤害并非一概不认定工伤,能否认定主要还是看与工作职责有无关联,是否与工作原因存在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由本案引发的思考,用人单位需要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和分工制度,特别是对于伤害事故易发、多发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下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机制。如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工伤案件纠纷,可以及时提供职责分工方面的佐证材料,以便证明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
另外,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表明《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争议举证责任分配上,与一般的诉讼中实行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同,绐予相对弱势的劳动者更多倾斜保护。这是因为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用人单位处于管理者的位置,职工对单位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大部分文书、证明资料是由用人单位拟定并由其掌管的,故用人单位在举证责任方面应承担更多的义务。因此,工作厂区内安装闭路监控系统是大多数生产企业必不可少的管理措施之一,这样方便调取视频资料证据,便于举证说明。(山东省日照市人社局 王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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