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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启事要求戒烟 是就业歧视吗?

来源:职场猫 时间:2022-09-02 作者:职场猫 浏览量:

近期有一则新闻,某公司在招聘中称“公司实行全面禁烟制度,吸烟者需戒烟后才能入职”。据新闻报道,此条禁烟规定系因老板徐某不抽烟,故也不允许员工在公司抽烟。该公司还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公司禁烟相关说明公告》。该公司表示,公司自2015年7月起实行公司园区范围内禁烟,鼓励员工戒烟并提供戒烟补助;全面禁烟是公司员工整体共同愿景,2020年1月,公司全面实行禁烟制度。


有律师认为该公司的做法侵犯了吸烟者的平等就业权,涉嫌就业歧视。


一、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

戒烟合理合法



(一)用人单位要求公共场所禁烟合理合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2005年8月28日决定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共中央、国务院2016年10月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全面推进控烟履约,加大控烟力度,运用价格、税收、法律等手段提高控烟成效。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教育。积极推进无烟环境建设,强化公共场所控烟监督执法。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领导干部要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把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强化戒烟服务。到2030年,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降低到20%”。


因此,用人单位要求工作场所禁烟,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二)“要求应聘者戒烟”并未侵犯吸烟者平等就业权


有论者认为“工作场所禁烟可以理解,但要求应聘者戒烟则侵犯了吸烟者的平等就业权”,这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到问题的本质,没有看到“戒烟”这个要求出现的背景(招聘启事中),而是过分纠结于词语表面的意思了。


要求应聘者“戒烟”的内容,是出现在用人单位招聘启事中的,而非用人单位针对吸烟者群体提出的无差别的要求。既然用人单位要求公共场所禁烟合法,则吸烟者必然有不在工作场所吸烟的配合义务,这种配合义务用语言表达为“戒烟”,或许不是很准确,但不能因为其不是很准确,就否定其合法性。


一种嗜好,如果完全与他人无关,则他人原则上亦不得干预。但如果这种嗜好对他人造成冒犯(比如让吸二手烟的人觉得不适),甚至客观上会损害他人的健康,他人就有权要求这种嗜好受到限制。就涉事公司而言,如果确实为吸烟员工提供了戒烟补助,不仅没有侵犯吸烟者的平等就业权,反而还是一种很好的福利,应予鼓励。


二、用人单位没有义务

为吸烟者专门开辟“吸烟区”



还有网友在评论区称“公司应该开辟吸烟区”,对于这种观点:


首先,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并无此义务,因为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有此类规定。


其次,从消防安全、他人健康、环境卫生的角度讲,用人单位要求全场所禁烟,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在此基础上再开辟吸烟区,就矛盾了。


最后,就吸烟区而言,以《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为例,也仅规定部分社会福利机构、非妇幼医疗卫生机构、风景名胜区等室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点。对于非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之场所的用人单位,并未作此要求。


三、要求戒烟不同于要求

戒毒、戒赌



还有网友认为,按照前面律师的观点,要求吸毒者戒毒,也成了就业歧视。


对于这种观点:


首先,吸毒、赌博不仅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更是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基本的社会道德,包括用人单位在内的任何社会组织、个人,要求吸毒者、赌博者戒毒、戒赌,都是完全正当的。


其次,如果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约定、规定了吸毒、赌博属于严重过错,用人单位也得依法处理。


再次,对于一些特殊的岗位,比如高中思想政治教师,即便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没有约定、规定,用人单位依然有权要求其戒毒、戒赌;对于拒不执行或者屡教不改的,亦得合法辞退。


总而言之,我们看一个行为是否合法,要看其本质,不能局限于个别字眼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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